经查:一、当事人与邹平市(县)中心医院于2016年4月8日签定《试剂购买协议》一份、于2016年9月13日签定《健康查体试剂购买补充协议》一份,两份协议的内容大致相同,原协议是正常查看试剂运用协议,补充协议是健康查体试剂运用协议,其他内容相同。协议主要有以下内容:1、甲方:济南朗俊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乙方:邹平县中心医院;2、购买物件称号:(1)购买:试纸条、尿液有形成分剖析体系专用试剂盒、质控品。(2)无偿运用:剖析仪主机类型:LX-8000R一体化全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剖析体系及剖析仪操作软件:龙鑫一体化全自动尿液尿有形成分剖析体系控制及管理软件。3、合同期限三年,期满后设备一切权归医院一切。
2018年7月4日,当事人与邹平市(县)中心医院签定《协议书》,当事人将原协作设备作价8万元卖给邹平市(县)中心医院,一起不再将试剂及耗材与设备绑缚出售。
二、2018年9月11日,我查询人员对当事人的托付代理人就协议实行状况做了问询,获取《问询笔录》一份,设备进货本钱为18万元。当事人提交了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试剂出售状况计算表。经计算,到2018年6月底,当事人出售上述设备试剂获取不含税赢利为67324.50元。
2018年1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邹工商听告字〔2018〕0122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拒收。2018年11月16日,本局在《山东法制报》第3版公告送达了邹工商听告字〔2018〕0122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未在规则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与医院签署协议,经过免费供给价值18万元医疗设备供医院运用方法绑缚试剂耗材出售,两边约定在协作期满后医疗设备一切权归医院一切。当事人为到达出售试剂耗材的意图,向医院免费供给医疗设备架空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二十二条之规则,对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规则,本案未到达追诉规范。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体系行政处分裁量参阅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二)裁量规范【一般】当事人是单位的,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则。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查询前已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收据》就近到代收银行网点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对本决议不服,可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于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